附件2:
2009年度全国国有粮食
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结算备付金:反映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拆出资金: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4.应收保费: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仅金融企业填报。
5.应收分保账款: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6.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7.应收利息: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8.其他应收款:反映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根据“其他应收款”及“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10.发放贷款及垫款: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仅金融企业填报。
1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12.持有至到期投资: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摊余成本,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
13.投资性房地产: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金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反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表中需分别填报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5.在建工程: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16.固定资产清理: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进额的差额。
17.生产性生物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油气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根据“油气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9.无形资产: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扣减累计摊销、无形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0.开发支出: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反映。
21.商誉: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2.长期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23.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4.特准储备物资:反映有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主要是商业企业)特准储备物资的结存金额。
25.向中央银行借款:反映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6.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反映企业吸收的各种存款和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仅金融企业填报。
27.拆入资金: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8.交易性金融负债: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
29.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30.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其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单独列示。
31.应交税费: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中: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
32.应付分保账款: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3.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4.代理承销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35.特准储备基金:反映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的金额。
36.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37.已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填。
38.专项储备: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39.一般风险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仅金融企业填报。
40.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以及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41.未分配利润: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4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反映在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
43.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归并填报。
(二)2009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与未执行新准则报表年度主要指标对照:
资产负债表新旧指标对照
2009年财务会计年决算报表
|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 2009年财务会计年决算报表
|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 货币资金
| 短期借款
|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拆出资金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吸收存款及
同业存放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根据短期投资分析填报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新设)
|
| 短期投资
|
|
|
应收票据
| 应收票据
| 应付票据
| 应付票据
|
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账款
|
预付款项
| 预付账款
| 预收账款
| 预收账款
|
应收保费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应收分保账款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及其他应付款中的各种应付职工薪酬)
|
|
| 其中:应付工资
| 应付工资
|
应收利息
| 应收利息
| 应付福利费
| 应付福利费
|
其他应收款
(含应收股利科目)
| 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
| 应交税费
| 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中
各种应交税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其中:应交税金
| 应交税金
|
存货
| 存货
|
|
|
其中:原材料
| 其中:原材料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息
|
库存商品(产成品)
| 库存商品(产成品)
| 其他应付款
(含应付股利)
| 其他应付款、应付股利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等
| 应付分保账款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其他流动资产
|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流动资产)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
| 其他流动负债
|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流动负债)
|
流动资产合计
| 流动资产合计
| 流动负债合计
| 流动负债合计
|
非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负债:
|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长期借款
| 长期借款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新设)
| 应付债券
| 应付债券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新设)
| 长期应付款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债权投资
| 专项应付款
| 专项应付款
|
长期应收款
| (新设)
| 预计负债
| 预计负债
|
长期股权投资
|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分置流通权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递延税款贷项
|
投资性房地产
| (新设)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长期负债
|
固定资产原价
| 固定资产原价
| 其中:特准储备
基金
| 其中:特准储备基金
|
减:累计折旧
| 减:累计折旧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长期负债合计
|
固定资产净值
| 固定资产净值
| 负 债 合 计
| 负 债 合 计
|
减: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
| 减: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
|
| 少数股东权益
|
固定资产净额
| 固定资产净额
| 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
|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
| 实收资本(股本)
| 实收资本(股本)
|
工程物资
| 工程物资
| 国家资本
| 国家资本
|
固定资产清理
| 固定资产清理
| 集体资本
| 集体资本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新设)
| 法人资本
| 法人资本
|
油气资产
| (新设)
| 其中:国有法人
资本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
| 集体法人资本
| 集体法人资本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个人资本
| 个人资本
|
开发支出
| (新设)
| 外商资本
| 外商资本
|
商誉
| (新设)
| 资本公积
| 资本公积
|
| *合并价差
| 减:库存股
| (新设)
|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
|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
| 专项储备
| (新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递延税款借项
| 盈余公积
| 盈余公积
|
|
| 一般风险准备
| (新设,仅金融企业填报)
|
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长期资产)
|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长期资产)
| (归入未分配利润)
|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以“-”号填列)
|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
|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
| 未分配利润
| 未分配利润
|
|
| 外币报表折算
差额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新设)
|
|
| 少数股东权益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归入未分配利润)
| 减:资产损失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剔除资产损失后的金额)
|
资产总计
| 资产总计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注:未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短期投资项目分析填列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分析填列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分析填列到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未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价差根据分析填列到商誉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三)表内关系
15行≥(16+17)行(合理性);20行= (2+3+4+5+6+7+8+9+
10+11+12+13+14+15+18+19)行;30行=(28-29)行;32行=(30-31)行;43行≥44行;45行=(22+23+24+25+26+27+32+33+
34+35+36+37+38+39+40+41+42+43)行;64行=(20+45)行;76行≥(77+78)行;78行≥79行;80行≥81行;90行=(66+67+
68+69+70+71+72+73+74+75+76+80+82+83+84+85+86+87+88+89)行;98行≥99行;100行=(92+93+94+95+96+97+98)行;101行=(90+100)行;103行=(104+105+106+109+110)行;106≥107行+108行;112行=(103-111)行;116行≥(117+118+
119+120+121)行;125行=112行+113行-114行+115行+116行+122行+123行+124行;127行=(125+126)行;128行=(101+127)行;128行=64行。
二、利润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利息收入:反映企业经营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3.已赚保费:反映“保险业务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4.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5.营业成本: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利息支出:反映企业经营存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支出”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8.退保金:反映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9.赔付支出净额:反映公司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0.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反映公司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1.保单红利支出:反映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2.分保费用:反映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3.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所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合计填列。
14.销售费用: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以正数填列,“汇兑净损失”项目净损失以正数填列,净收益以“-”号填列。财务费用的明细项目只单独反映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和汇兑净损失三项,其他明细项目不单独反映。
16.资产减值损失:反映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项减值损失,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1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企业应当记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18.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
19.汇兑收益: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一”号列示。(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20.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1.政府补助:反映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未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补贴收入”科目填报。
22.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3.所得税费用:反映企业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
24.基本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计算的每股收益,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25.稀释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而计算的每股收益。
26.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有关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归并填报。
(二)2009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与未执行新准则年度报表有关指标对照:
| 2009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
不区分主营和非主营
| 不分别反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通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及营业利润等归并反映。
| 分别反映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
|
取消个别项目
| 原利润分配项目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
| 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
原补充资料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 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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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并入“净利润”
|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
部分指标口径改变
| 营业外收入中增加政府补助及债务重组利得指标,营业外支出中增加债务重组损失指标
| 营业外收入不含政府补助等
|
金融企业特殊项目
| 在收入、成本中增加了利息收入、已赚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等金融企业的收入、成本项目,金融企业可以根据会计科目直接填列。
|
|
(三)表内关系:1行=(2+5+6+7)行;2行=(3+4)行(合理性);8行=(9+12+13+14+15+16+17+18+19+20+21+24+28+29)行;9行=(10+11)行(合理性);21行≥(22+23)行(合理性);如果27行≥0,24行≥(25-26+27)行(合理性);31行≥32行;34行=(1-8+30+31+33)行;35行≥(36+37+38+39)行;40行≥(41+42+43)行;44行=(34+35-40)行;46行=(44-45)行;48行=(46-47)行;53行=(46+52)行。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上年年末余额:反映企业上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的年末余额。
(1)会计政策变更:反映企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
(2)前期差错更正:反映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2.本年年初余额:反映企业为体现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影响,而在上年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出的本年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增减变动金额:
(1)净利润: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栏。
(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反映企业当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金额。其中:
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年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②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反映企业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除当年实现的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当年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③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有关的所得税影响:反映企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当年所得税影响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3)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其中:
①所有者投入资本: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②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
(4)专项储备提取和使用:反映企业当年专项储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①提取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②使用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情况,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5)利润分配:反映当年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和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对应列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栏。其中:
①提取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项目、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等项目。
②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反映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
(6)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其中:
①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③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二)表内关系
1.栏间:
11栏=(9+10)栏;9栏=(1+2-3+4+5+6+7+8)栏。
2.行次:
运算公式:
1行本年金额=35行上年金额;
4行本年金额=1行本年金额;4行上年金额=(1+2+3)行;
5行=(12+13+17+20+30)行;
7行=(8+9+10+11)行;
12行=(6+7)行;
13行=(14+15+16)行;
17=(18+19)行;
20行=(21+27+28+29)行;
21行=(22+23+24+25+26)行;
30行=(31+32+33+34)行;
35行=(4+5)行;
(三)表间关系:
4行第1栏=财会年企01表112行年初余额;4行第2栏=财会年企01表113行年初余额;4行第3栏=财会年企01表114行年初余额;4行第4栏=财会年企01表115行年初余额;4行第5栏=财会年企01表116行年初余额;4行第6栏=财会年企01表122行年初余额;4行第7栏=财会年企01表123行年初余额;4行第8栏=财会年企01表124行年初余额;4行第9栏=财会年企01表125行年初余额;4行第10栏=财会年企01表126行年初余额;4行第11栏=财会年企01表127行年初余额;
35行第1栏=财会年企01表112行期末余额;35行第2栏=财会年企01表113行期末余额;35行第3栏=财会年企01表114行期末余额;35行第4栏=财会年企01表115行期末余额;35行第5栏=财会年企01表116行期末余额;35行第6栏=财会年企01表122行期末余额;35行第7栏=财会年企01表123行期末余额;35行第8栏=财会年企01表124行期末余额;35行第9栏=财会年企01表125行期末余额;35行第10栏=财会年企01表126行期末余额;35行第11栏=财会年企01表127行期末余额;
6行第7栏=财会年企02表47行本期金额;6行第10栏=财会年企02表48行本期金额;6行11栏=财会年企02表46行本期金额。
四、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其他各税: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金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以及地方教育费等所有其他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
2.财政拨款:反映当年财政拨付企业的技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基建资金等款项收支结存情况(不含财政通过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资金)。
3.国有资本收益:反映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本年已交和年末未交各级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
4.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石油特别收益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规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6.本年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7.本年实际上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国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8.本年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财企〔2009〕34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总额。
9.本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总额。
10.出口退税情况:要求外贸公司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填列,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按要求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指企业已向海关申请报关的出口额,与海关统计口径一致,以美元列示。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按上年末“应收出口退税”借方余额填列。
(3)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企业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4)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二)表内关系
5行=(2+3-4)行;10行=(7+8-9)行;15行=(12+13-14)行;20行=(17+18-19)行;25行=(22+23-24)行;30行=(27+28-29)行;35行=(32+33-34)行;43行=(40+41-42)行;48行=(45+46-47)行;53行=(50+51-52)行;58行=(55+56-57)行;63行=(60+61-62)行;68行=(65+66-67)行;73行=(70+71-72);78行=(75+76-77)行;83行=(80+81-82)行;88行=(85+86-87)行;93行=(90+91-92)行;98行=(3+8+13+18+23+28+33+37+38+41+46)行;99行=(4+9+14+19+24+29+34+37+38+42+47)行
五、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坏账准备: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在期末对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4.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持有至到期投资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
7.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9.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10.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油气资产减值损失。
1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2.商誉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根据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于每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计入商誉减值准备。
13.其他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其他减值准备。未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核算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及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扣除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至该行反映。
14.在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当年消化处理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时间)以前发生且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积压存货、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挂账等。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5.合并增加额:反映本期由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在购买日的资产减值金额。
16.合并减少额:反映本期出售或减少子公司,被出售或减少的企业在发生日的资产减值金额。
(二)表内关系
1.栏间:
11栏=(1+5-10)栏,5栏=(2+3+4)栏,10栏=(6+7+8+9)栏。
2.行次:
16行=(1+2+3+4+5+6+7+8+9+10+11+12+13+14)行;18行≥(19+20+21)行;22行≥(23+24+25)行;17行=(18+22+26+27+28+29)行;
(三)表间关系
7行年初余额、年末余额=财会年企01表31行年初数、年末数。
六、基本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情况(人):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2)全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全年12 个月平均的从业人员人数。
(3)年末职工人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其中,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12个月平均的职工人数。其中,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反映企业全年12 个月平均的在岗职工人数。
(5)年末离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6)年末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统筹的年末职工人数。
(8)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0)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1)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2)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3)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4)接收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总数:反映企业累计接收的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的具有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人数,其中,“当年接收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数”单独列示,反映企业当年接收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的具有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人数。
(15)实行工效挂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享受工效挂钩工资的职工人数。
2.企业不在岗职工及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1)年初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初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2)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3)本年累计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4)本年累计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单列。
3.工资及福利情况:
(1)全年应发工资总额:指全年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和聘用人员工资。其中“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和“全年实际发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项列示。
(3)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费用填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计提数填列。其中,核定的工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反映经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工挂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反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本年度按照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数额。
(4)企业负责人人数:按照企业本年的负责人人数填列。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监事长以及其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执行董事等)。第三级企业仅填报本级数。
(5)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企业负责人当年实际收到的薪酬总额填列。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组成,按照当年实际发放数填报。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是指根据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负责人行权或兑现取得的收益。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负责人当年取得的其它货币收入,一并填报。第三级企业仅填报本级数。
(6)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福利性补助:反映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补助(不含支付给离退人员的医药费用)。
(7)本年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8)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9)本年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费用:反映企业当年在职工住房方面支出情况。包括本年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以及修缮职工住房等方面的全部支出。
4.本年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反映企业在对本单位职工培训方面的投入费用。
5.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1)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项内容:即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本期生产成品价值为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数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修理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对于本企业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的劳务收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基础较好,能取得这部分资料,而且这部分价值所占比重较大,应包括在对外加工费收入中。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指企业报告期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本指标一般可以从会计核算资料中取得。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也不包括这部分价值,反之则包括。
(2)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中间投入加上应交增值税;二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应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生产税净额: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生产补贴。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按生产法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出-工业中间投入+应交增值税
工业总产出: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工业总产出包括:成品生产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1995年后用新规定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代替。
工业中间投入: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如保险、金融、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的服务费用。工业中间投入的确定须遵循以下原则:必须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工业总产出的产品和服务价值;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等)的产品和服务价值。
工业中间投入包括直接材料费用、制造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工业中间投入和利息支出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