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填报《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备案表》的通知
([87]汇管条字第297号 1987年6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经济特区分局:
为加强对外汇担保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境内机构出具担保后应将担保合同等有关资料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起,凡符合提供外汇担保条件的境内机构,在出具担保后,必须填写《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备案表》(见附件)。现就填表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担保人将担保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备案时,应随附《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备案表》。
(二)备案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核对并编号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发给担保人《外汇担保备案证书》。担保协议终止,担保人应将该证退回原发证的外汇管理部门注销。
(三)担保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发给的《外汇担保备案证书》,该担保合同即生效,但生效日期以担保合同签订日为准。
(四)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过程中,应及时按规定将担保履行情况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
(五)如担保人在该笔担保前已出具过担保,请在备案表“其他”栏内注明上次担保的“外管备案编号”。
(六)备案表由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印制,担保人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领取。
(七)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收到本通知期间,已对外提供担保者,应补填此项备案表。
(八)凡无故不填报者,按《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及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备案日期:
签约日期:
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备案表
( )外管备案编号:[ ] 第 号
担保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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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地址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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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名称
| | 国籍
|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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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名称
| | 国籍
|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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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主 要 内 容
| 担保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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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自有外汇资金 USD
| 日期
| 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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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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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金额占担保项下总债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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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债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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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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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外汇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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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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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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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以上由担保人填写。
1.担保人应及时按规定报告担保履行情况。
2.担保人如以前已出具过担保,请在“其他”栏内注明上次外管备案编号。
3.担保余额=担保金额-已履约的担保债务。
4.被担保的债务类型指:借款、出口信贷、对外租赁承包等负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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