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公布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7.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略)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 代号
| 准驾的车辆
| 准予驾驶的其他
准驾车型
|
大型客车
| A1
| 大型载客汽车
| A3、B1、B2、C1、C2、C3、C4、M
|
牵引车
| A2
|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 B1、B2、C1、C2、C3、C4、M
|
城市公交车
| A3
|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 C1、C2、C3、C4
|
中型客车
| B1
|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 C1、C2、C3、C4、M
|
大型货车
| B2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
小型汽车
| C1
|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 C2、C3、C4
|
小型自动挡汽车
| C2
|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
|
低速载货汽车
| C3
|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 C4
|
三轮汽车
| C4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 C5
|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
|
普通三轮摩托车
| D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 E、F
|
普通二轮摩托车
| E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 F
|
轻便摩托车
| F
|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M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
无轨电车
| N
| 无轨电车
| |
有轨电车
| P
| 有轨电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