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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19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225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6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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