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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 463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会同我部已将切块资金的预算下达到各省 (区、市),按项目补助的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也即将下达。为了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力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各地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尚未建立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省份,要加强协调,尽快建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已建立的省份,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二、依法依规,选好项目
  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用途来使用切块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安排威胁人口多、影响范围大、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并于中央财政预算下达起60日之内,将切块资金的项目安排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主要工作量、总经费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单位等报部备案。
  三、严把关口,执行资质制度
  各地应加强资质管理,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由省级国土资源厅(局)以公开方式确定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非甲级单位承揽业务,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甲级资质单位,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强检查,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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