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9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的各项指引,将银行的资本计量、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开载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指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包括信息披露内容、过程及其他相关政策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