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9]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
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要求,通过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措施,加强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上述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管理,是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为此,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规范管理,严格审核土地整治项目支出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以及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并督促落实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实施和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设计规范、内容全面、关系明晰的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统计报表体系,建立有效的资金收支逐级报告制度,为科学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三、统筹安排,提高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一)充分发挥规划控制作用,合理引导资金投向。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因素影响,制定本地区农村土地整治规划,资金的安排使用要符合规划的要求。同时,加大对补充耕地任务重的地区和粮食主产区的投入力度,确保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向补充耕地任务重的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倾斜。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 2010年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结合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调整和完善中央分成新增费的分配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