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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办财〔2009〕120号)


部属在京单位: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尚未将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单位,请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检查、清理情况以及住房资金划转情况报财务司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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