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办关于农村改厕项目实行任务申报制度的通知
(全爱卫办〔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快农村改厕进程,确保完成农村改厕项目任务,自2010年开始,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厕项目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任务申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执行农村改厕项目工作的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卫生厅局),全国爱卫办不受理其他部门的申报。
二、申报范围和内容
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天津市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农村改厕项目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量进行申报。2010年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参照2009年项目补助标准。
三、申报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要将落实农村改厕项目作为当前推进医改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范畴。
(二)财政资金保障。按照中央与地方1:1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其中,中、西部地区省级安排的资金不低于地方应配套资金的50%。省级配套资金应落实相应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执行部门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在同一农户不得同时安排国债沼气建设项目和农村改厕项目。
(三)群众积极参与。群众对农村改厕具有需求和愿望,积极支持农村改厕,愿意并有能力提供必要资金或承担义务工。
(四)执行机构健全。省级爱卫办具有较强的项目执行和部门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开展本省农村改厕项目和农村改厕工作。
(五)以往农村改厕项目管理规范、省级配套资金足额落实、能够及时完成项目任务、贯彻整村推进策略到位的省份,在任务数量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