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确认陕西省宝鸡市、广东省东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上海市嘉定区、松江区为“国家卫生区”。
(二)重新确认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等39个镇、县城为“国家卫生镇”、“国家卫生县城”(名单见附件)。
(三)重新确认2008年暂缓命名的福建省泉州市、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
(四)暂缓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城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希望桂林市和怀化市沅陵县城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全国爱卫会于2010年将再次组织复核。
(五)在抽查复核的17个国家卫生城市和11个国家卫生区中,江苏省常熟市、昆山市,广东省珠海市、佛山市,上海市黄埔区、闵行区和北京市石景山区日常卫生管理存在问题较多,局部地区卫生基础设施薄弱,工作滑坡明显,现予以通报批评。以上市、区要加强整改,其整改情况将列入国家卫生城市(区)复审内容。
希望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和《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要求,全面查找差距,尽快改进不足,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卫生创建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要采取以暗访为主的形式,加强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质量,推动卫生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附件:重新确认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重新确认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通州区梨园镇
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城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宝山区月浦镇、庙行镇,金山区枫泾镇
江苏省:苏州市碧溪镇、梅李镇、张浦镇,无锡市东港镇,镇江市新坝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宁围镇,绍兴市绍兴县城,宁波市泗门镇
福建省:福州市岳峰镇、亭江镇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城,铜陵市大通镇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城,青岛市珠江镇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县城、新安县城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