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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2009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国爱卫会关于2009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爱卫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于2009年下半年对2005年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了复审,对2008年复审暂缓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进行了复核,对部分国家卫生城市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2009年上半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组织对其所辖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了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全国爱卫办,申请予以重新确认。 8月-11月,全国爱卫办陆续派出暗访组,对陕西省宝鸡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广东省东莞市和上海市嘉定区、松江区等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了复审;对23 个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抽查复审;对2008年暂缓命名的福建省泉州市和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进行了复核;对广东省江门市等17个“国家卫生城市”和上海市黄浦区等11个“国家卫生区”进行了抽查。检查重点内容是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巩固与发展情况,特别是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等部位以及“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情况。同时,暗访组还在当地做了民意调查,了解群众的意见。

  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区)、镇(县城)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工作力度不减,在巩固和提高卫生创建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应有的典型示范作用。但有少数城市(区)、镇(县城)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对巩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日常卫生管理不到位,群众意见大,整体卫生水平与《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和《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复审结果

  根据明查暗访结果,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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