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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8号――关于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进口双酚A的期中复审裁定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株)LG化学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销售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最终用途、可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没有实质不同。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株)LG化学倾销及倾销幅度作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株)LG化学(以下简称LG化学)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经审查,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LG化学的报告,该公司调查期内在韩国境内的销售存在关联及非关联销售。公司主张:复审期内,公司对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与非关联公司的价格差异仅因包装和内陆运费的不同所致,复审期内,向关联客户的销售的平均出厂价格与向非关联公司销售的平均出厂价格基本相同。因此,公司认为,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应包含向关联客户的销售。调查机关认为:关联关系对交易价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并不仅仅体现在包装和内陆运费的不同上。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中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交易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排除这部分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对LG化学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和调查。
  根据公司答卷,LG化学采用双酚A利润中心的损益表,按照“利润中心”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总额,依据“利润中心”的销售额来计算分摊被调查产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并将公司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按各利润中心可控和不可控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双酚A“利润中心”和公司其他产品别的“利润中心”一样,只是公司LG化学公司一部分,双酚A利润中心的损益表也只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内部报表之一,它本身不是LG化学公司的财务报告。被调查产品不仅要承担利润中心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更要承担整个LG化学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反倾销中的成本是完全成本概念,除生产成本外,还包括三项费用的分摊额,这三项费用应该是整个LG化学的三项费用的分摊额,而不是其中一个产品利润中心的分摊额。由公司双酚A产品利润中心分摊计算得出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缺乏反倾销意义上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同时按利润中心可控和不可控费用的标准将公司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划分为直接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间接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本身就不符合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性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按LG化学损益表依据销售收入标准重新计算分摊被调查产品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对公司被调查产品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调整是基于对这两项费用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完整性而做出的,调整本身并不构成对公司会计系统中“利润中心”核算和管理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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