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按照《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十一条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国内申请人。原国内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评论意见。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原申请人。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五)问卷调查
2008年12月22日,调查机关向(株)LG化学发放了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对公司的答卷进行了认真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本案期中复审实地核查小组,于2009年9月14日至17日对(株)LG化学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
根据《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5日向(株)LG化学披露了此次实地核查的基本事实。
(七)披露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株)LG化学提交了书面评论。
二、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双酚A。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