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 年8月30日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 Ltd.) 反倾销税率为6.4%。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第96号公告,由(株)LG化学(LG Chem, Ltd.)继承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二)复审申请
2008年9月28日,(株)LG化学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公司主张,双酚A案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其在国内市场的正常价值和向中国大陆出口双酚A的价格已发生变化,在申请提交前12个月内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已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公司倾销幅度。
(三)立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上述申请书中关于申请时间、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发生变化和倾销幅度已经降低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要求(株)LG化学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书进行了修改。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株)LG化学复审申请提供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及《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至第
十条要求。
2008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