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2 月15 日起,将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7%。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9年12 月15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双酚A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9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进口双酚A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进口
双酚A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0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韩国(株)LG化学所适用的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作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