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9〕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规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行为,提高评价工作质量,我局制订了《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有关粮油仓储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评价行为,引导企业规范管理,提高企业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库存粮食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的评价。粮油仓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企业仓储管理水平自我评价活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公司直属企业的仓储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三条 粮油仓储企业是指以粮油储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分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综合得分大于92分)、“良好”企业(综合得分大于80分)、“达标”企业(综合得分大于60分)、“不达标”企业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价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前,应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评价活动的组织工作。
评价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条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时,必须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和工作准则。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方法应科学,评价组织应严谨。
第七条 评价程序。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的一般程序为:评价机构发出开展评价工作的信息,企业提出申请,评价机构成立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现场考察,专家组综合评判,汇总评价结果,评价机构确认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