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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失效]

  (二)基金净收益
  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的对象、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订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说明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例如: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上市;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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