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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失效]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者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等。
  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召开事由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四)出席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开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
  (六)表决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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