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
(2009年第48号公告)
关于灯具产品执行GB7000.211-2008等六项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GB7000.211-2008《灯具 第2-11部分:特殊要求水族箱灯具》、GB7000.212-2008《灯具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和GB7000.213-2008《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地面嵌入式灯具》、GB7000.201-2008《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GB7000.202-2008《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GB7000.204-2008《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灯具》(以下简称新标准)已颁布并将于2010年2月1日实施。2010年2月1日起,上述产品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符合新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依据《
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上述标准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编号: CNCA-01C-022:2007)规定的检测标准中,将GB7000.10、GB7000.11、GB7000.12改为GB7000.201、GB7000.202、GB7000.204,同时,增加GB7000.211、GB7000.212和GB7000.213,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对于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和地面嵌入式灯具产品, 2010年2月1日前,申请人可按照GB7000.211-2008、GB7000.212-2008和GB7000.213-2008申请认证或者仍按GB7000.10-1999或GB7000.12-1999申请认证;2010年2月1日起,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采用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上述三种产品外的其他灯具产品,2010年2月1日前,申请人可按照GB7000.201-2008、GB7000.202-2008和GB7000.204-2008申请认证或者仍按GB7000.10-1999、GB7000.11-1999和GB7000.12-1999(以下简称旧标准)申请认证;2010年2月1日起,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采用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已按旧标准获证的灯具产品,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完成新标准证书的转换工作,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和地面嵌入式灯具产品证书转换补充试验要求见附件,其他灯具产品证书转换无补充试验要求;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应认证证书;2011年5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相应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