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补贴税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征收比照上述公告中对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反补贴税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9号(略)
2.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保证金及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2
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地区)
| 厂商名称
| 征收比率
|
美国
| AK钢铁有限公司
AK Steel Corporation
| 10.7%
|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ATI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 19.9%
|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 25%
|
俄罗斯
| 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
OJSC “Novolipetsk” Steel (NLMK)
| 4.6%
|
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VIZ-Stal LTD
| 4.6%
|
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