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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9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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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或栏目)、电视剧名称

长度

(集×分)

类别

持证机构

发行许可证编号

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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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或栏目)、电视剧名称

长度

(集×分)

类别

合作机构

发行范围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1.所有项目不得空缺,没有内容须填“无”。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均按未参加业绩审核处理。

2.《自查报告》中应对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逐项检查,若发现问题,必须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时限。

3.管理部门应结合每个制作单位的《自查报告》,认真核查其实际执行情况,对有问题的单位,须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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