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涉税服务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智识和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第四条 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四种类型。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原则。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 合理原则。提供涉税服务应当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规。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 胜任原则。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四) 责任原则。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服务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涉税服务业务承接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
(一)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
(二)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 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 服务目的和服务内容;
(二) 服务结果的用途或涉及到的第三人;
(三) 涉及约定服务范围以外事项的处理;
(四) 服务的时间限制;
(五) 涉税服务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 委托人对涉税服务业务的配合义务;
(七) 受托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八) 涉税服务事项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争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