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原则。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 目的原则。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三) 独立原则。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四) 胜任原则。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五) 责任原则。鉴证人在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鉴证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涉税鉴证业务承接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一)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二)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
(五) 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 鉴证事项;
(二) 鉴证报告的用途或使用范围;
(三) 鉴证期限;
(四) 鉴证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 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配合义务;
(六) 鉴证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七) 属于重新鉴证的,与前任鉴证人沟通的安排;
(八) 委托人、鉴证人或被鉴证人的证明责任;
(九) 鉴证有关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和争议的处理;
(十)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