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附件:1.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
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
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