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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9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该项目下,调查机关初步认定, AK钢铁有限公司获得的拨款和两笔贷款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AK钢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多次主张该项目与被调查产品无关。对于该项目下AK钢铁有限公司回答的拨款,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它与被调查产品无关,但仍会对此展开进一步调查。对于该项目下AK钢铁有限公司回答的贷款,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相关贷款确实存在利益,则AK钢铁有限公司的所有产品均会从中受益,被调查产品也会从中受益,原因如下:
  首先,企业获得的任何贷款基本上都存在特定用途,但从企业整体而言,其获得的各种不同用途贷款又是相同的。它们都是企业在计划进行某项投资时因缺乏资金而产生的借贷需求。获得贷款,现金流入企业,企业可以使用的现金增加;偿还贷款导致现金流出企业,企业可使用的现金减少,即借贷和还款本身,无论贷款的用途是什么,影响的是企业整体的现金充沛状况。具体来看,如果企业无法获得其计划用于某一生产线的特定用途贷款,为使投资得以进行,它会统一协调企业整体的全部现金头寸,这时企业各方面的现金流情况都会受到影响。而且,AK钢铁有限公司答卷显示,根据美国环境方面的法律,AK钢铁有限公司必须进行这项投资,否则将无法继续进行生产。可见,在AK钢铁有限公司必须进行该投资的情况下,从企业整体统一进行现金管理的角度来看,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也会对企业的所有产品产生影响。
  其次,还由于企业任何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均作为利息费用统一记录于公司的会计系统之中,贷款的不同用途并不会导致利息费用的账务处理有所不同,公司在记录发生的利息费用时不会体现出贷款的特定用途。少付利息所导致的利益会统一体现于公司的财务费用账户之下,公司总销售收入在与销售成本和财务费用等其他相关成本费用相抵后得到公司的总利润额,而利润是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决策分析的主要出发点。但由于特定用途贷款的利息费用影响总利润额而非特定产品的利润额,所以,企业因此而做出的经营管理决策就会对企业整体,也就是全部产品产生影响,而不仅会对特定产品产生影响。而且,AK钢铁有限公司在补充答卷中明确表示其确实不分贷款特定用途而统一核算利息费用。可见,在AK钢铁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利息费用的情况下,因某项特定用途贷款而获得的利益会影响到其整体的经营管理决策,影响到其对所有产品的经营决策,也就会对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方面的情况产生影响。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贷款形式提供的补贴,补贴金额应以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的利息与企业实际负担利息的差额计算。由于美国政府原始答卷中关于其目前利率市场状况的答卷内容十分有限,调查机关就美联储年报、货币政策报告和美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决定因素等问题继续向美国政府发出补充问卷。但其在9月9日提交的答卷中,再次以“与本次调查关系不大”为由,未提供任何前述年报,而只是在答卷中援引一些网址。而且,对美国商业银行利率的形成问题,也仅给出“市场经济中利率的形成,包括政府部门调控导致由商业实体收取的利息的市场过程的作用,有着极其复杂的过程。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报告,提供了美国货币政策运作的实用信息”的回答,但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从未应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交过任何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报告。
  调查机关不会将答卷中援引网址所对应的网页内容作为答卷内容。因为,一方面,调查机关在答卷要求中已明确说明只接受以中文形式提供的证据和材料,任何用其他语言提供的信息,如果没有中文翻译,将不会在调查中考虑;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自身特点(存在多处以及多层级链接),很多网页内容往往过于宽泛,缺乏明确的范围界定,即使网页是中文的,调查机关也无法将缺乏明确范围界定的内容作为裁决依据。
  可见,调查机关无法从美国政府答卷中获得有关其利率市场状况的信息。在AK钢铁有限公司答卷中,虽然其主张了获得贷款的市场化利率,但由于其在原始答卷中提交的关于市场化利率确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全为英文内容,且公司也未按照问卷要求就该证据对其主张的市场化利率进行相关说明,使调查机关难以了解AK钢铁有限公司主张的市场化利率与所附证据之间的关系。而且,在调查机关发出补充问卷询问其主张的前述利率与所附证据之间的关系后,AK钢铁有限公司在补充答卷中对其之前主张的市场化利率进行了修改,并再次依据原英文证据主张了一个新的市场化利率。尽管AK钢铁有限公司列出了此利率的简单计算公式,但同样未说明公式中使用的具体利率与所附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即调查机关无法了解公式中使用利率的来源和性质,故难以证实AK钢铁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利率的合理性。也就是说,调查机关也未能从AK钢铁有限公司答卷中获得任何存在证据支持的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的贷款利率信息。
  在审卷的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AK钢铁有限公司在印地安纳州一揽子激励措施项目下同样通过政府发行债款的方式获得债券贷款。针对AK钢铁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的特定财务和资信状况,调查机关暂决定以AK钢铁有限公司在印地安纳州项目下同样通过政府取得的债券贷款在调查期内的利率作为计算本项目下贷款利益的基准,并使用AK钢铁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的总销售额作为分母分摊利益。在此基础之上,调查机关初步裁定AK钢铁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补贴金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0.0717%。
  印第安纳州一揽子激励措施项目
  申请人主张,印第安纳州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一揽子激励措施,用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的形式,用于土地和厂址的更新。AK钢铁有限公司在其2008年年度报告中也明确承认曾收到印第安纳州斯潘塞县再开发区提供的这一资助,该项目估计提供资助7100万美元。
  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及AK钢铁有限公司答卷,调查机关发现,印第安纳州斯潘塞县再开发区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了两份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作为AK钢铁有限公司在斯潘塞县建立罗克波特港经济开发区项目的激励措施,债券的收益主要由该再开发区用于获得土地、地上厂址改善以及其他必要改善等。其中第一份债券于2007年到期并已偿付,第二份债券在调查期内仍存续。美国政府答卷显示,上述二份债券构成斯潘塞县再开发区的债务,斯潘塞县再开发区以斯潘塞县的名义发行债券,根据债券发行决议书的规定,该债券以信托财产为抵押,仅从“信托财产”中偿付债券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信托财产”即由AK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的财产税(所有财产税和分配区内个人财产税总和的90%)或当财产税不足以偿付债券义务时AK钢铁有限公司必须补足的差额构成。
  在调查期内,为了偿付第二份债券,AK钢铁有限公司向债券的信托财产支付了因罗克波特港经济开发区项目而本应向政府缴付的财产税。也就是说,斯潘塞县放弃了AK钢铁有限公司本应缴付的财产税,而允许AK钢铁有限公司把这部分财产税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AK钢铁有限公司的答卷中也主张,该项目下指控的任何利益都属于放弃的财产税数额。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接受AK钢铁有限公司的主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构成了财政资助,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放弃了原本应征收的税收的行为属于为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了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的答卷,调查机关发现:在本项目中,为了吸引企业投资,为了促进斯潘塞县的再发展和经济发展,为了继续对经济开发区进行规划、再规划、开发和再开发,根据《印地安纳州行政法典》,特别是《印第安纳州法典》第6-1.1-12.1章的关于城镇、市或县的政府机关可以授权减免财产权的相关规定,斯潘塞县可以以再开发的目的对分配区内所产生的财产税收入进行分配,并征收特殊财产税。简而言之,就是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在法律上得到授权和经当地立法机关批准后,专门在斯潘塞县区域内以再开发为目的确立一个特殊税收分配区,该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特殊财产税待遇。在本项目中,根据《印地安纳州法典》和《印地安纳州行政法典》的规定和授权,在满足经济开发区成立的法定程序及AK钢铁有限公司必须满足在斯潘塞县新设生产设施、加大投资,雇佣新员工等条件下,印第安纳州斯潘塞县再开发委员会与AK钢铁有限公司签署纳税人协议,成立了AK钢铁有限公司罗克波特港经济开发区项目,作为唯一的特殊税收区,使位于该区域内的AK钢铁有限公司项目能够享受特殊财产税分配的优惠,进而斯潘塞县再开发委员会通过发行用这部分财产税作为偿还债券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以支持该经济开发项目。也正如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所述的,印第安纳州斯潘塞县再开发委员会在特殊的征税区内以该县的名义发行税收增值收益债券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利益。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放弃应收税收具有区域专向性。
  经审查,调查机关还发现,印第安纳州政府确立经济再开发区并发行这些债券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该项目是否是一个重大经济发展项目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该项激励措施对于吸引项目入驻再开发区而言是否必要。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的答卷都认为,由于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通常仅在需要吸引重大经济发展项目时才发行,因此没有正式的项目或申请程序。AK钢铁有限公司的答卷也印证了这一事实情况。由此可以看出,该项目并没有一个正式、公开和标准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授予机关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该项目是否足够重大,是否可以给予该公司激励措施。而且在事实上,在项目批准的当年及之后的头三年,除AK钢铁有限公司外,没有其他公司被考虑授予该激励措施,没有其他公司参与类似的特殊征税区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的发行,AK钢铁有限公司是调查期内唯一使用该债券项目的公司。据此调查机关认为,授予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足以表明补贴不是所有企业可以获得,补贴被AK钢铁有限公司排他性的使用了。这些事实充分表明,该债券计划是为AK钢铁有限公司量身定做的,目的很明显,就是通过债券的方式使企业获得资金、减少融资成本,并通过放弃财产税使其冲抵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方式用以弥补AK钢铁有限公司的投资成本和资金成本。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的答卷均都反映上述事实情况。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放弃应收税收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专向性。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印第安纳州通过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的方式,放弃相关税收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财政资助的这一补贴项目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AK钢铁有限公司和美国政府在答卷中均主张AK钢铁有限公司罗克波特港工厂未曾生产过被调查产品,因此该项目获得的激励措施与本调查无关。但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AK钢铁有限公司只有一个纳税主体,即AK钢铁有限公司本身,具体工厂或生产线并不能作为纳税主体。政府对税收的放弃直接减少了AK钢铁有限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使得AK钢铁有限公司整体获得了利益。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即使如AK钢铁有限公司声称那样,该工厂不生产被调查产品,但针对该项目下政府对税收放弃这一行为应该从公司整体的角度去考虑。
  在本案中,调查机关初步裁定,该项目下政府对本应征收的税收放弃会影响到公司的全部产品,包括被调查产品,考虑到该项目下的税收放弃是有规律性的,可以预见的,以及利益的获得方式等因素,调查机关视为重复性的补贴利益,只计算调查期内的补贴利益。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AK钢铁有限公司主张的调查期内在该项目下的实际受益的金额,以其除以其总销售额,得到该项目下AK钢铁有限公司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占其总销售额的比率为: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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