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对于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一但发现其不符合新标准和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各保险公司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拖拉机交强险的理赔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保险机构可到当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方便农民群众投保。
四、加强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监管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拖拉机交强险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拒绝承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督促当地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水平,对于违反
《条例》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等处罚措施,以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五、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
对于拖拉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有条件的保监局可会同当地农机、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维护拖拉机机手合法权益、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运输型拖拉机(含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地区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