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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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