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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方法与步骤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全面部署、重点推进。主要步骤包括:

  1确定监测城市及监测企业。先行试点的6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和广东)可在原来3个监测城市的基础上,再确定3个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分别确定3个监测城市(确定原则:经济比较发达、用工数量较大,已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调查或企业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的城市优先考虑)。每个监测城市确定不少于30家监测企业。确定监测企业的原则是,单位用工达到一定规模、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的企业,如关闭破产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涉及的企业,外贸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和企业。同时,要统筹考虑行业分布及当地产业结构特点;有条件的监测城市,也可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对象进行监测。直辖市确定不少于90家监测企业。

  2建立基础数据档案。重点城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监测企业建立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

  3定期监测。原则上每月对监测企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期内,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如出现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也应作为定期监测的补充数据,及时予以反映,并作出说明。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开展监测,应在就业人数较多的相关行业进行。

  4形成城市失业动态监测报告。监测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从业人员增减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形成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形成省级失业动态监测报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监测城市的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比例等情况,形成省级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6形成全国失业动态监测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对省级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参考相关宏观经济和就业数据,形成全国失业动态监测报告。

  三、工作机制及主要职责

  1部内工作层面:组成由失业保险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牵头的部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协调小组,协调部内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工作,其中:失业保险司负责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与部内协调工作;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处理失业动态相关数据,对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提供全程技术支持,并负责汇总分析地方上报的失业动态监测数据,形成全国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规划财务司、就业促进司、劳动关系司、劳动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劳动学会等单位,负责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与失业动态有关信息资料,并参与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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