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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当出现(但不限于)上述事项时,受托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报告。

  (三)当出现(但不限于)上述事项时,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报告。

  (四)当出现上述第1、2、3、4、5、6、7项事项时,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五)当出现上述第6、7、8、9项事项时,受托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临时报告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原因等。

  七、终止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终止,受托人应按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报告;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合同终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分别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分别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在合同终止日后4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说明终止合同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二)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该计划备案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受益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

  八、报告应当以书面文本、电子文本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报送本通知规定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相关监管机构。给受益人的权益报告,也可采取网上查询的方式提供。

  九、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年金信息报告工作。专门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图文传真等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本通知涉及的报告接受方对报告中涉及的企业年金业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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