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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3计划账户管理信息;

  4计划投资管理信息;

  5计划财务信息;

  6计划受托管理情况;

  7受托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账户管理人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企业年金权益年度报告。

  企业年金权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参加计划成员的基本信息;

  2个人缴费及权益归属信息;

  3个人权益资产信息;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季度报告、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年度报告、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年度报告。

  1账户管理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1)账户管理人基本信息;

  (2)计划账户信息;

  (3)计划资产信息;

  (4)计划账户管理情况;

  (5)账户管理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托管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1)托管人基本信息;

  (2)计划财务信息;

  (3)计划托管情况;

  (4)投资监督情况;

  (5)托管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投资管理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1)投资管理人基本信息;

  (2)投资组合信息;

  (3)投资组合管理情况;

  (4)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受托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抄报其备案计划的基金管理年度报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报告;受托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当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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