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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本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五、定期报告

  (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年度报告。

  受托管理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1计划基本信息;

  2计划变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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