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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
(教高厅〔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遗失和引发公共安全事故,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各有关学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相关实验室管理,严防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遗失,杜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全面落实生物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学校要积极主动地按照所属地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全面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生物安全责任书,切实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生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三、突出抓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和使用管理。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学校实验室,要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菌(毒)种的保藏和使用管理。确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菌(毒)种保藏管理,严格执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领取审批和使用登记制度,建立相应详细记录档案,坚持定期滚动检查,坚决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外流被非法利用。
  四、严格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学校要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制度,未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和未经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必须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农业部批准。未经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五、认真做好应急值班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藏和使用高致病性或人畜共患病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学校实验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保藏、使用的高致病性或人畜共患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和泄露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要按照属地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定期滚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菌(毒)种保藏管理和实验活动等情况,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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