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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的通知
(农办农〔2009〕132号)


各蚕桑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厅(局、委)、丝绸公司,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

  为严格贯彻实施《蚕种管理办法》,确保我国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的质量,保障蚕桑生产稳定发展,维护广大蚕农的切身利益,我部决定对2010年全国蚕桑生产所用的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以及桑树种子、苗木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江西等13个省(区、市),2009年生产的主推蚕品种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广东省和广西自治区2010年生产的杂交桑种子,江苏省、浙江省2009年繁育的桑树嫁接苗。

  二、抽样时间与数量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抽样时间:蚕种经浴消、整理后的冷藏期,即2010年1月~3月。

  抽样数量:桑蚕原种各省(区、市)抽取2~4个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每个省(区、市)抽查2~3个冷库;在库蚕种以蚕种场为单位,年生产蚕种5万张以下的抽1个批次,5~10万张的抽2个批次,10万张以上的抽3个批次。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杂交桑种子于2010年5月至6月抽样,各省抽查2~3个种子圃,个种子圃抽取2~3个样品。

  嫁接苗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抽样,各省抽查2~3个苗圃,个苗圃抽取2~3个样品。

  三、检验标准及项目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桑蚕原种按《桑蚕原种》(GB/T 19179-2003)和《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 19178-2003)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包装(单蛾良卵数、折净率、标签、合格证)、每张良卵数、良卵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纯度。

  桑蚕一代杂交种按《桑蚕一代杂交种》(NY 326-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 327-1997)检验,内容包括:外观包装、卵量、良卵数、良卵率、杂交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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