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办理地方以进养出外汇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87]汇管计字第553号 1987年9月14日)
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国家外汇管理分局、中国银行分行、经贸厅(委、局),计委:
[87]外经贸计汇字第712号《关于地方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87]外经贸计汇字第1152号《关于地方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通知》已经下达。凡使用“地方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开立“地方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金账户”统一核算此项周转外汇额度的支出和收入。现将办理该项外汇额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使用,从进口原材辅料到成品出口收汇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完成出口收汇后,立即恢复其地方以进养出周转金账户。
二、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凭拨汇单位的分配方案,即请各地主管地方自有外汇的部门或单位用正式公文形式将地方以进养出外汇额度的分配情况(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分配金额)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各分局凭以开立“地方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金账户”。考虑到合理计算外汇留成的需要,可把账户开到具体用汇单位,请各地分局掌握。
三、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不论周转几次,其出口外汇留成均按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件规定办理,按净创汇(即增值部分)30%计提外汇留成。无增值者不计留成;无力归还本金者要从其担保单位的自有外汇额度中扣还。
四、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在使用以进养出外汇单位盖有“地方以进养出周金专用章”的凭证上,加盖“已扣使用额度”专用章。(注:第一次使用周转外汇时,需扣用汇指标;第二次使用时不扣用汇指标,这时应加盖分局业务专用章)中国银行在办理该周转额度项下业务时,凭盖有上述图章的凭证办理进口开证、用汇。用汇单位向银行办理出口结汇时在结汇凭证上加盖“地方以进养出项下出口专用章”同时,提交“还汇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留中国银行,一联随同结汇水单交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归还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额度。经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无误后,方可恢复该单位“地方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额度并转入该账户。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分局要将归还周转金额度数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银行,在汇管统二表(即国家现汇收支月报)的“出口收汇”项下的“其中:还周转外汇”子目中进行统计,但出口收汇总数中不必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