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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地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地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基一厅函〔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的要求,努力探索符合当地情况的有效做法,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表彰先进,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我部决定在省级督导、评优的基础上,表彰一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地区。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推荐的地区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所推荐的地区应是从近年来省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过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区(地、市、县)”、“义务教育示范区”、“教育强县”、“义务教育先进县”、“双高普九先进县”等中选择,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方面成效突出的地区;或作为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典型,开过现场会的地区。

  三、所推荐的地区应是在当地行风民主评议中教育行风建设进入先进行列,人民群众满意程度较高的。

  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上述条件对推荐的候选城市和地区严格把关,优中选优,并经省级政府同意后,向我部推荐。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3个左右的地区,推荐地区包括省会城市、地(市)和县(市、区)。如达不到相应条件的应减少推荐名额或不推荐。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9年10月25日前向我部基础教育一司报送推荐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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