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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南贵州吉林三起重大煤矿事故的通报

  二、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煤矿隐患排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监管,深入开展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按限期整改销号;特别对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盯住不放,坚决及时有效治理,不消除隐患不得生产。

  三、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决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要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积极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强化瓦斯治理的基础工作。凡是近3年来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在2009年12月底前重新进行鉴定,严格矿井瓦斯鉴定的管理;凡是有煤层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突出或超过始突深度的矿井,要立即进行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一律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凡是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得安排采掘生产;凡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抽采系统不健全、未达到抽采指标的不得生产;凡是没有落实“先抽后采”、实现抽采达标的新建矿井,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四、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依法严肃查处事故。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抓住重点,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监察;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通过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切实抓好相关措施的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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