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防治水规定》,全面理解《防治水规定》中每个条款的含义,努力提高煤矿防治水安全执法水平。同时,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培训方案,结合事故案例,对企业从事防治水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培训。要注重学习和培训的效果,做到不走过场。
3.各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二级生产单位要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学习,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同时要采取不同形式,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能够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识,具有抵御水灾和紧急避险的能力。
三、以实施《防治水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及其二级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矿井各开采水平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2.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井工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依此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各煤矿企业应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3.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煤矿企业应当组织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件,图件内容要真实可靠并实现数字化。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台账,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煤矿企业要在2010年12月前建立健全有关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
4.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每年初,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一旦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将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水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