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9〕2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防治水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防治水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矿井水害。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
《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三是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全面学习、准确理解《防治水规定》的各项内容,提高实施《防治水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二、认真培训学习《防治水规定》,着力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
1.组织开展重点培训。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防治水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防治水规定》释义。适时组织对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监察、行业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请各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届时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