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改复查
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对移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组织复查并反馈复查情况。当事人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10日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当事人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当事人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
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煤矿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辨,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辨而加重处罚。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立案。填写立案决定书,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对承办案件的监察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