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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2.指派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根据执法计划安排,指定两名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员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其中一名为主办监察员。

  3.明确任务。由主办监察员拟定监察执法预案,监察执法预案要写明矿井名称、地址、性质、能力、主要灾害及程度、目前状态(改扩建、正常生产、停产整顿、证照过期、暂扣证照);描述上次监察执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的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情况;提出本次监察执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监察执法的方式方法,监察执法人员分工等要求。

  4.携带资料。携带监察对象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上次监察执法文书或从内网服务器下载执法基础资料,可能使用的监察执法文书。

  5.准备器材。准备矿帽、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风表、瓦检仪、照相机、录音机等监察仪器仪表,制作执法文书所需的电脑、打印机。

  三、现场检查

  1.出示证件。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监察执法应保证两名及以上监察员,并出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2.现场监察。首先,应告知煤矿企业监察执法任务及目的。其次,了解煤矿相关情况,检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相关证照;查看图纸、瓦斯报表、安全检查报表、作业规程等相关资料。第三,按监察预案分组进行地面或井下监察。

  3.现场处理。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并按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三十条规定送达。

  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通知时,可以先口头下达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事后补办《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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