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09〕2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湘煤安监察〔2009〕139号,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省局结合实际参考借鉴,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执法水平,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各监察分局依照本程序规定,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及矿井实施煤矿安全行政监察执法。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的启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监察执法计划、信访举报材料或者其它执法行动的要求对煤矿企业及矿井启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的启动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执法准备
1.制定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辖区内煤矿实际编制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根据已批准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在局域网上予以公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