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7年1月12日 证监会计字[2007]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银行:
2006年8月14日,我会印发了《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通知》的落实工作,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风险准备的财务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风险准备的有关财务管理工作,明确相关事项,现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风险准备金”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一般风险准备,应区别于有特定使用目的或有特定使用对象的专项风险准备。
二、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从《通知》发布当月起执行,余额达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总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托管行按托管的每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提取基数,余额超过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基金管理公司在《通知》生效之前已以管理费收入为基数,按高于《通知》最低标准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的,可以选择继续执行较高提取标准或执行《通知》要求。
四、各基金管理费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应统一存管于开立的一般风险准备专户中,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一般风险准备的使用不区分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来源,作为公司统一的一般风险准备使用,服务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及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