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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

4.总要求



  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厂房、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5.生产加工与场所要求

  5.1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5.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

  5.3 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5.4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5.5 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5.6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6.设施与设备要求

  6.1 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

  6.2 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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