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可直接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之后,表述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
(2)事实部分要注意写明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证据情况;控辩双方对年龄及证据的意见;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年龄、证据要进行分析、认证。
六、理由
注意写明有关认定或者推定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的理由。
对于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的年龄适用推定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可以表述为:“鉴于通过法庭调查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本院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七、对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为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只写姓、不写名,表述为“张某”、“王某某”。
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当在首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表述其真实姓名。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证人,应当写明其真实姓名。
八、对于第一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3、6、9及其说明制作。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2、15及其说明制作。
九、对于第二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可以参阅本样式以及《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1、13、16、17、18及其说明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