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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医院投诉登记表

  投诉方式:□来电 □来访 □来信 □其他   

投诉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患者姓名

 

患者性别

 

患者年龄

 

住院/门诊号

 

投诉时间

 

被投诉科室/人员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  址

 

投诉内容

 

 

 

 

 

 

 

 

  

 

 

 

 

 

           记 录 人:

           记录时间:

        投诉人签字确认:

 

调查核实情况:

   

记录:     年  月  日

医院领导阅示:

 

 

处理结果:

    

记录:     年  月  日

反馈记录:

 

 

   

记录:    年  月  日

备  注:

 

 

 

记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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