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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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