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09]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局:
经中央批准,2003年以来,先后分两批在全国18个省 (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另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先后进行了试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现就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六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六年的试点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对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
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