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法办〔2009〕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针对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连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严肃性的情形,为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审判公开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将其置于法院公告栏等醒目位置,通过设置咨询台、电子查询屏,发放应诉通知、诉讼手册等形式使公众知晓,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当庭宣读。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切实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民的旁听权和新闻记者的报道权的同时,对公然违反法庭规则的各种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如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随意走动、喧哗、哄闹法庭,新闻记者未经许可录音、录像和拍照,可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一条以及
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九条等规定精神,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庭审秩序管理中职权的多样性,综合运用批评教育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种手段,灵活机动加以处置,确保庭审秩序安全,必要时还可依法宣布休庭或延期审理,待影响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利因素消除后再行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