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科[20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林、农牧)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管理,切实做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农技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9]58号)和《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6]34号)精神,决定发放《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现就做好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用途
对参加示范县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发放培训证书。培训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的凭证,记载的培训内容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并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证书发放
农业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每年承担的农技人员培训任务,将培训证书免费发放到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有经部、省认定的培训基地应根据本省下达的培训任务,按参训学员的实际人数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发放申请。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基地提出的申请,审核无误后,发放培训证书。
三、证书管理
培训证书由培训基地按学员基本信息和参训情况统一填写,并按规范统一编号(具体规范见附件),每次培训后必须加盖印章。培训证书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伪造,否则视为无效。培训基地要及时将所发培训证书编号进行登记,并存入学员培训档案和数据库。培训证书能连续使用,持证者应妥善保管,再次培训时要携带此证。如出现漏发证书、证书填写错误、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应由培训基地或个人,按发证程序及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发或更换证书申请,同时上交损毁证书。续发或重领的证书编号用原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