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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三)公安机关要严格报废汽车注销登记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按规定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出具注销证明。要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收缴报废汽车,强制报废。

  (四)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在用汽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对报废汽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即将报废的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与其报废期限一致。

  (五)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提示运输经营者及时更新;对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六)汽车车主应依法及时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用于抵债。各执法部门查扣、罚没的汽车凡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造册归档,及时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对回收的报废车辆逐车登记,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并按规定拆解回收车辆,其中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三、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九)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或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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